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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装修费如何折旧(新房装修该谁出钱)

  • 作者: 彭天康
  • 发布时间:2023-10-14


法律,如果女方买房。男方装修,婚前财产怎么办

诚然,不排除有的女方精于算计并且熟悉法律,自己婚前买房,作为个人财产,再让男方出钱装修,以后离婚时分割房产和装修会占便宜。

原因在于女方的房产可能会升值,但男方的装修随着时间持续贬值。即便离婚时女方折价补偿男方,可能也所剩无几。相当于女方无偿享受了装修带来的好处,男方提供的装修是为双方买单,贬值风险却独自承担。女方房产升值的好处,男方却无法享受。

理论上,相当于女方变相白吃了男方,有吃饺子借醋的嫌疑。如果是这样精于算计,并且做好了随时离婚准备的女方,我们应该鄙视。对于这种不公平的现象,我们也应该谴谪。

但是,会不会有这种情况,即女方家庭为了买房,已经掏空家底,为了尽快住进新房,而请男方出钱装修?

这种情况,谁对谁错?各位看官分的清楚吗?

这时候有人会说,那女方应该给予男方一定的房屋份额,作为补偿。

这种不是不可以,也有女方心甘情愿。但是会不会也有男方同意出钱装修,但不求加名的情况。

一般而言,自愿即是公平。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严重意思不自由的情况,都认为双方是自愿的,并且是公平的。只有价值明显失衡,不公平达到非常明显的程度,法律才会介入。

家庭关系跟普通民事关系差别更大,公平更加难以用金钱价值衡量。在普通民事关系中,情感并不被考虑,而在家庭关系中,情感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旦加入情感因素,就很难判断是否价值均衡。

这就是为什么,外人没有资格说三道四的原因。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更何况不熟悉他人家庭情况的吃瓜群众?

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前所得财产个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共同所有的一般原则,但是也没有禁止夫妻双方对财产权属进行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这种契约自由的大前提下,自愿即是最大的公平。计较长久时间以后,房屋升值装修贬值,在此基础上是没有意义的。

另外,外人也不应该轻易去评判他人的幸福。只要他们你情我愿即可。如果女方真的掏空家底买房娶妻,男方出钱装修又有何不可?这种爱情应该祝他们白头到老。

新房装修该谁出钱

1、不一定,需要看房屋是由谁购买的、房屋产权人是谁、是什么时候购买的等等,房屋情况不同,新房装修钱由谁出也会不一样,大家在装修房子的时候,可以和自己家人进行友好协商需,合理安排新房装修费用的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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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房屋是男方父母在婚前购买的,并且是用作为自己儿子婚房的话,那么结婚以后,男方和女方应该一起出新房装修钱,但是假如男方害怕房屋产权或利润被分割的话,则可以选择男方自己出新房装修钱。

3、新房使用时间长了以后,一般都会慢慢的升值,但是新房装修和家具、家电等却是会折旧的,而新房装修的钱,尤其是基础装修部分的费用更是无法被带走的,因此,为了确保是否合法利益,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共同承担风险额协议,针对离婚后,新房女方出钱装修,双方怎么分割房屋升值部分的资金。

4、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女方一般都没有权利分割房屋产权,但是假如女方有支付装修费用的话,那么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根据装修费用总额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5、假如新房是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购买的,那么新房装修费用一般都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出钱。婚后,无论新房是登记在谁的名下,无论支付新房费用的是谁,婚后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妻子没有工作,但是只要丈夫有支付装修费用,也就相当于妻子一起承担了新房费用。

6、无论是由谁出装修钱,我们在装修房屋之前,都应该按照个人的经济收入来合理安排装修预算,然后根据装修预算来选择适合的装修风格和装修材料,从而有效防止装修房子花费太多的钱,影响到自家后期的正常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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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前男方买房,让女方出装修费的行为

这应该是一种耍小聪明的哄骗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他是买房子了,但其心理上却是一毛不拔的心态,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会无条件地嫁给他的话他就会连房子都不会买的,而现在买了房子也是一种迫不得已,在心理上已经是一种最大限度的付,如果有可能的话他是一分钱都不想再出了。所以说剩下的钱就尽可能不自己出,如果女方愿意出装修费那他就省了一笔,而如果女方决定不出的话那就说明这个小算盘算的账没用,女方并不买账:你装就装,不装我也不会勉强,弄不好老娘还不一定要嫁给你呢!所以说现在他让女方出钱装修目的就是试探一下女方的态度,如果女方不肯出钱的话他就会乖乖地把房子装修得金碧辉煌,而且诚惶诚恐地看着女方的脸色,唯恐哪里做得不够让女方不满意以至于黄了这桩婚事。如果女方肯出钱的话那就会在心里窃喜:尼玛,你出钱就好,你出一点劳资就省一点,至少不是一毛不拔空手套白狼吧!但不管你出多少,反正房子最后还是我买的,就算你把房子装修得像个皇宫一样万一离婚了也没有你的分!话说,既然房子都买了,又何必斤斤计较于那一点点的装修费,如果是一个体面大方的人又怎么会连娶媳妇的房子都要媳妇来装修呢!这样的心理和合伙做生意又有什么区别呢?这样的感情怎么算得上是感情呢?用钱来计算感情,这感情又怎么能“值钱”还没结婚就打算好了离婚,还没前进就想着怎么后退,这种人到底能有多少人情味呢?想当英雄就把英雄当得堂堂正正,如果要做孬种那就当得淋漓尽致,不想花钱那就连房子也别买,更不用说什么装修,别勉勉强强买了房子轮到装修了又更不甘心。连娶媳妇的资本都不想付出还要冠冕堂皇地娶媳妇,那不就是把形容某些女人的话直接形容自己吗:又想当婊子又想利立牌坊!

做事情要讲原则立场,男婚女嫁在我们中国那是由来已久的习俗,娶得起媳妇盖得起房,买房子买婚床那都是你的责任,如果女方真的不愿意出钱装修那也不是人家一毛不拔,而是人家这“毛”根本就不该拔,不要拿着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合情合理的理由给人家设套,因为你肯定知道装修费从来都不算建筑成本。女方如果愿意帮你一下那是人家的心意,或者说为了某种需要你也可以和女方商量一下说明你的实际困难请求女方帮你一把,但你不能把装修房子认为是人家的责任义务吧?感情归感情,事情归事情,感情不能代替原则,原则也不能迁就感情,你这娶个媳妇还要人家陪嫁个装修,人家女方会乐意吗?并不是说女方可不可以出这个钱,而是应不应该出这个钱,人家就是一个做媳妇的,你娶不娶,或者怎么娶,那都是你的事情,你娶了人家还要让人家投资,天下的便宜你想都赚到自己手里不是?按你的这个逻辑结婚以后生孩子的时候你是不是也要一人一半的生呢?要不然这孩子就没你的份!如果你不甘心自己出钱,你完全可以不娶这媳妇呀?何必这么患得患失呢?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装修款,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小芸和男友小刚毕业后一起留在上海。经过几年的打拼有了一定的积蓄,2007年双方准备买房结婚。两人在闵行区黎安路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室,当时价值80万元。小芸也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积蓄用于买房,但小刚慷慨表示:在老家,都是男方负责买婚房,这件事情不用你操心。小刚缴纳了首付款25万元,办理按揭贷款55万元。小芸负责了全部装修费用。结婚6个月后,房产证办下来了,登记的是小刚的名字。5年后,夫妻俩决议离婚。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小芸要求分割房产,但被小刚一口拒绝:这房子是我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只能诉至法院。法官提示小芸,该房产认定为小刚婚前房产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她考虑调解方案。我要求小刚返还当初的装修款。另外目前该房屋已增值30万元,没有我的装修维护和参与还贷,房子不可能增值,所以我还要求分配增值款的一半。小芸不知自己的要求是否可行,于是急切地向律师求证。李仁正律师解答1、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本案涉及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现行法律实践中观点非常统一,即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是依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实际上是购房者的婚前债权转变成物权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本案中,小刚对婚房的所有权在签订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小芸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共同还贷款的一半应返还女方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按揭房产中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3、婚前个人房产增值归男方个人所有未购房一方是不能分配对方婚前个人房产增值的。该房产作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者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处分权。该房产的增值,是基于购房者在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房屋是否增值,增值多少,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不取决于是否还房贷和还房贷多少。所以本案中尽管该房屋已增值30万元,但小芸不能分得。4、装修款应予适当返还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小芸婚前个人出资对小刚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使房屋实现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小芸所有。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5、女方可要求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小芸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小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小刚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