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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线预埋规范要求(水电管线预埋规范)

  • 作者: 周冰贤
  • 发布时间:2023-11-18


水电预埋有什么规定

1、给排水;

(1)、埋在剪力墙里的各种套管气长度要等同与剪力墙的厚度,套管内部要刷防腐漆,套管要固定在钢筋上,并且接地;

2、预埋在厨卫间、走廊、屋面楼板上的套管,下部与顶板齐,上部高度要高于装饰面5mm;

(1)预埋在水电井内的套管下部与顶板齐,上部高于成品面5mm;

(2)预埋在后砌墙里的各种套管两端要高出墙面2mm,套管内刷防锈漆;

(3)预埋的给水管要打压试验合格后才能隐蔽。

3、电气;

(1)基础筏板防雷接地装置,引出扁钢,引下线,测试点,预留接地钢板,均压环,防侧击雷等要经监理验收后才能隐蔽;

(2)预埋的各种pvc线管应该是重型管,管的接头要上胶,使用直接套管连接。管布设在两层钢筋中间并用扎丝固定在钢筋上;

(3)32及以上的线管不宜弯曲,应该使用大弧度的成品弯头;

(4)线管交叉重叠处的高度不能高于上部钢筋的高度;

(5)引出地面或是引下梁板处的线管要高出砼面或者模板50mm以上并用胶带纸将管口封严密;

(6)金属线管内部要防腐,连接处不得对口焊接,要做跨接焊(包括金属线盒)、并做好接地;

(7)预埋在砼里的线盒要用锯末或是报纸充填满再用胶带纸封住,线盒紧贴模板,用锁母与线管连接。预埋在后砌墙的线盒要高出墙面1.5--2mm。

3、配合土建做好各种预留孔洞的工作;

4、分布分项工程的预埋工作完成后首先自检,做好各种安装及隐蔽资料;

5、报验、经监理检查合格方可隐蔽。

预埋电线管的要求

线管预埋要求

1、管线、箱盒的安装

①暗配电线管应沿最近线路敷设,埋入墙内的穿线管,管外壁的离墙面净间隙不得小于15mm。

②管道在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应加另保护套管,(但不得穿过设备基础)穿越伸缝时两边应加过路盒,两盒之间用金属软管连接,并注意防止水泥砼浆浸入。

③电管拗弯不允许有折皱凹穴和裂缝、拗弯后的弯度不能大于管外径的0.1倍,弯曲半径应大于6D(暗配应大于10D),明配管在只有一个弯头时不小于4D。

④电线管敷设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加中间接线盒。

管线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管线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时

管线长度每超过20m有二个弯时

管线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时

⑤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管的允许偏差值管线长度在2m内时,不能大于3mm,但全长不得大于管内径的1/2。

⑥电线管敷设:一层顶板以上楼层均为PVC管敷设,接口采用粘接,管口应光滑,粘接要牢固,钢管在箱盒两端应用Φ6钢筋跨接焊,钢制保护管应敲喇叭敷设好的管口用塑料堵实,防止异物进入予埋管,在砼楼板内的电气保护管应避免三管于一点交叉,为密切配合土建,了解土建进度,凡需埋入在混凝土内的线管、木砖、螺栓、预留孔及各种箱盒,均应及时埋入。

⑦消防系统的报警、保护管线应按规定全部予埋暗敷,不允许明配敷设以确保安全可靠。

⑧暗装的电气箱应及时采用塑料泡沫或破布填实,防止砼浆入箱盒内。

2、配电柜(盘)配电箱的安装

配电柜有低压和动力控制柜,配电箱的动力照明配电箱等,安装方式有明装,暗装,二种,无论明装,暗装盘柜内的一次、二次回路均应接线正确,牢固可靠,并有规律地按顺序排列,不得任意歪斜交叉。

a、落地安装:柜和盘体排列要横平竖直,盘体应垂直(垂直误差不大于2mm),柜(盘)表面油漆应做到无损伤,基础安装符合规定。

b、挂墙式或嵌入式安装:箱体应固定牢固保持平直标高统一,进出线位置准确,暗装箱面应保证与墙面平行,不许凹陷凸出墙面确保美观,配电箱距地一般为1.5M。

3、电缆导线敷设:

a、电缆导线敷设便于检查、更换、中间连接和分支连接均采用熔焊、压接和搪锡并作绝缘测试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b、穿入管内的导线必须符合电压等级,线径大小等设计要求,绝缘电阻符合要求,穿线时应按先主线后支线的方式进行。

c、穿线管内和线槽内的导线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导线总截面应不大于管口截面的40%,不大于线槽截面的80%,穿导线前应将管内线槽内的杂物污水清除干净。

d、不同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的导线严禁穿在同一根保护管内,导线在管内严禁接头。

e、设备接地线使用多股铜芯线,接地线专用。

f、灯具安装前应擦拭干净,镶入式灯具应配合二次装修,设备调试转动需照明提前安装。

h、防雷接地系统:防雷接地引下线应随土建主体施工进行将柱内主筋焊连,屋面避雷网在女儿墙施工后安装,但要配合女儿墙施工埋设支架,注意将伸出屋面的金属与避雷网连接及阳光棚的接地,要求焊接长度、焊面满足防雷接地的要求。

g、工程弱电方面有有线电视、电话、电脑布线系统,水电表远程计量系统等配管及桥架安装与强电要求相同,安装操作要点如下:

(1)强弱电保护不能要同一个盒内,应各自成为独立的管线系统,亦不能共用同一条没用金属隔开的线槽。

(2)电视线、电话的接线具有方向性,接线时先剥开电线的外绝缘屏,然后将屏蔽折回紧绕在保护层上,再用压螺母压紧蔽线,将中心高频线顺时针方向绕在输出或输入点上,并压紧,穿线时避免打断和打圈,中心导线与屏蔽线不可短接。

(3)所有导线,控制电缆的端头一定要编号挂牌,并以备后查。

建筑电气规范中对埋地的电线管有什么要求,最好有规范根据,谢谢

1、电缆敷设前后必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一般不低于10兆欧。

2、电缆芯线应采用圆套管连接。套管一般分为铜套管和铝套管,铜芯电缆用铜套管压接,铜套管为含铜99.9%以上的铜管制成,壁厚不小于1mm,长度是套管直径的8-10倍;

铝芯电缆用铝套管压接,铝套管的含铝应不小于99.6%,壁厚不小于1.2mm,长度同样是套管直径的8-10倍;

如果敷设的电缆是铜芯和铝芯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并且需要对铜铝过渡接头在与导线压接前进行退火处理。

3、在地埋电缆线路的接头和转角处必须设置手孔井或标桩,为便于维修和查勘,手孔井的间距应小于50m。

4、在电缆沟、手孔井内以及进入控制箱、配电柜的电缆和中间接头、终端头均应配有记载电缆规格、型号、线路名称或回路号数的电缆指示牌。

5、电缆连接的中间头或终端头必须密封防水。剖切电缆线是不能将电缆线芯绝缘外皮损伤。每次的电缆线路施工都应有施工的原始记录。

这其中包括: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安装日期、中间接头和终端头的编号。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防止电缆线路的变动和修改,方便地埋电缆线路的查勘和维修每次地埋线缆线路有所变动时,都应该及时更正相应的技术资料和电缆指示牌,确保线路资料的正确性。

6、地下直埋电缆线路应采用铠状电缆。电缆的埋设深度应由地面至电缆外皮不小于0.7m;电缆外皮至地下建筑物的基础0.6m,不得小于0.3m;

电缆相互间距:水平接近时最小为0.1m,不同部门的电缆相互间距0.5m;电缆互相交叉时最小净距0.5m;

电缆与热力管道、煤气、石油管道接近时的净距为2m,相互交叉时净距为0.5m;电缆与树木主干的距离不小于0.7m。

7、直埋电缆沟内不得有石块等其它硬物杂质,否则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沙层,电缆敷设后上面再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沙层,然后盖以混凝土保护板或砖,覆盖的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8、直埋电缆在进入手孔井、人孔井、控制箱和配电室时应穿在保护管中,且管口应做防水堵头。与城市道路、桥梁等交叉时应增加保护管,保护管的顶部到路面的深度不小于0.7m,保护管两端伸出车道不小于0.5m。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时,地面上应加一段2.5m的保护管,管根部应伸入地下0.2m,保护管须固定牢靠。

9、电缆沟的砌筑应考虑分段排水,沟底应有良好的散水坡度,沟的盖板一般用钢筋混凝土盖板,室内经常需要开启的电缆沟一般用钢盖板。

整条电缆沟都应装设连续的接地线,接地线的两头和接地极连通。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接地线相连,接地线可采用40×4扁钢(最小截面不小于80mm2),沟内金属构件均应经全部热浸锌。

电缆在支架上水平敷设时,终端、转弯以及电缆接头的两侧都须加以固定,电缆支架的水平间距为0.8m,垂直间距为1m。

10、在桥上敷设的电缆应加垫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桥两端和伸缩缝处应留有电缆松弛部分,以防电缆由于结构胀缩而受到损坏。

11、电缆穿保护管长度在30m以下时,直线段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有一个弯曲时不小于2倍;有两个弯曲时不小于2.5倍。

电缆穿保护管长度在30m以上时,直线段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2.5倍,过长时应设手孔井或人孔井。

12、钢管敷设弯曲角度一般不小于90°,弯曲半径应不小于钢管直径的6倍,条件许可时可以做到钢管直径的10倍,明管敷设只有一个弯曲时,可为4倍。

钢管用束节连接时,必须牢固并涂防腐油脂,束节两端的钢管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管口必须光滑、无毛刺,管内清洁无杂质。

在预埋时,各类保护管管口应用木塞堵住管口,以防杂物进入管内。导线在管内不准有接头或伤痕,导线穿管后应用绝缘布包扎或用塑料套管,严禁两种不同规格材料的导线穿在同一根管中。

水电管线预埋规范

水电管线预埋规范包括:现浇砼结构内预埋应采用中型以上的阻燃性PVC导管。要求抗压抗冲击性能好;管材应柔韧性好,弯折时不易断裂,回弹性好建筑电工用无增塑刚性阻燃PVC管。导管、接线盒、接头套管、锁母、胶水等宜采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接线盒敲落孔距盒口的高度应与其使用场所的钢筋与模板距离相匹配。接头套管和锁母的内径应与导管的外径配合紧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