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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房子翻建协议怎么写(房屋翻建跟邻居的协议怎么写)

  • 作者: 白兰
  • 发布时间:2023-12-09


...准备自己建一个独立的墙,需要和邻居怎么协商

房子开始与邻居是共享,现在就自己家要拆了重建,随便自己建一个独立的墙,需要和邻居怎么协商。你要是协商的话,那个共用的那个墙是不能给你拆掉的,因为他家还住这个房子,你要是把那个墙拆了房子没法住了。只能和你的邻居商量一下,是否给点经济补偿。

邻居不签字可以翻建吗

农村宅基地翻盖,不需要邻居签字。

农村宅基地翻盖不一定要邻居签字才能盖,有房管局的审批建房手续就可以建房的。

管理严格的地方建房者要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其中一项就是要有邻居的签字,已确认它的建房行为没有侵犯四邻的合法权益。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规定是妥适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原拆原建涉及到《物权法》当中规定的“相邻权”。相邻权,通俗讲也就是相邻的居民在修建房屋等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的居民的通风权、采光权、排水权等问题,尽量避免影响到邻居房屋的采光、通风等。

因此,要考虑加盖房屋的行为会不会明显的影响到周围居民的通风、采光、排水等;如果不影响或影响不明显,那么不需要征得周围邻居的同意;如果确实影响,那么必须征得邻居的同意,具体讲,可以采用协商、补偿的方式取得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房屋翻建跟邻居的协议怎么写

邻居建房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因就建房之需,经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为节约出发,实行靠体靠墙的办法。

2、甲方靠墙部分建设的卫生间墙体必须砌体,砌体材料采用10机制红砖,75混合砂浆砌筑,墙体厚度可单砖(不明确规定)。

3、甲方在建房捣柱时必须用薄夹板隔开。

4、甲方在建房时,不得在乙方墙体上打铁钉,破坏乙方墙体结构。

5、为防止甲乙双方靠墙部分墙体渗漏,甲方在建房时,在双方上建筑屋顶合墙壁部分要做好防水。

6、甲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机制和措施,尽量防止水泥砂浆溅射到乙方墙壁上,若有必须无条件帮乙方清洗干净,并预留安全出入通道,因甲方不注意安全,出现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施工。

8、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调解见证签字: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农村翻建房屋必须邻居签字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邻居签字,需要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意后才可以同意建房。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条件和审批程序中并没有提出需要邻居签字。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