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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

  • 作者: 周泽湘
  • 发布时间:2024-02-1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概念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政公用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出资比例,为建设城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燃气、公用设施等配套项目而向房地产开发单位收取的费用。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1. 道路建设: 包括修建新道路、拓宽旧道路、建设桥梁、隧道、涵洞、人行道等。

2. 供水工程: 包括建设水源井、水库、输水管道、水厂等。

3. 供电工程: 包括建设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施等。

4. 排水工程: 包括建设污水处理厂、排水管道、雨水收集系统等。

5. 燃气工程: 包括建设煤气厂、输气管道、配气设施等。

6. 公用设施建设: 包括建设供暖厂、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公厕、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市政公用企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 市政公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出资比例,向房地产开发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 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出资比例,向市政公用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市政公用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的财务账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可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道路建设、供水工程、供电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对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